律师解析:
在此阐述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首先,对于所有参加
社会保险的企业员工来说,其缴费基数应为主管部门规定的每月员工总
工资收入;
至于单位缴费金额,则取自该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当月的整体工资总额。
若企业的缴费基数未能达到企业各个员工缴费基数总量的水平,则将按照员工
缴费工资基数的总量来调整和确认企业缴费基数。
其次,如果企业员工的
月工资收入超过了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他们的缴费基数将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准;
反之,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成,那么他们的缴费基数将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成为准。
而单位的缴费基数依然保持为本企业全体员工的月工资总额。
再次,对于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它们的雇员而言,他们的缴费基数将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无论是雇员还是雇主都是如此。
最后,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
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他们的缴费基数可以选择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百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越高,未来领取的
养老金待遇也就越高,反之亦然。
在上述缴费基数确定之后,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将不会再进行任何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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