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用人单位由于其运营状况不佳而决定解除与
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将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标准予以发放,如果员工工作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的则将其视为一年的工作时间来计算。
这里提到的“
月工资”是指在
劳动合同解除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月收入。
然而,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即用人单位需要
裁员人数超过二十人或者虽然未达到二十人但却占据了企业总职工数的百分之十以上,那么该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在听取他们的意见之后,将裁员计划提交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方可实施裁员行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对企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严重困境;
3、企业需要进行产业转型、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模式调整,并且经过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员的;
4、其他由于劳动
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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