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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是否为优先债权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77人
律师解析:
商品房多重买卖的情况下,物权相较于债权具有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于无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来说,他们有权依据相关合同条款向开发商追索相应的权益。在此过程中,他们可寻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双倍返还定金以及全额退还原先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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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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