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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不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肖* 甘肃-临夏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7 01:01:50 427人阅读

债权人可不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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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情况不一。法定情形下,像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船舶、航空器也有类似优先权。
2.约定情形中,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约或约定情形出现,债权人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3.普通债权无优先受偿权,多个普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主张债权,按比例受偿。

2025-12-27 06: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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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存在法定或约定情形时可优先受偿,普通债权则无此权利。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能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船舶、航空器也存在类似优先权。约定情形中,当债权人与债务人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债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然而普通债权不具备优先受偿权,若多个普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主张债权,需按债权比例受偿。如果您在债权债务方面存在疑问,不确定自身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精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05:0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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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取决于具体情况。存在法定或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优先受偿;普通债权则无此权利。
1.法定情形下,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能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此外还有船舶、航空器优先权等。
2.约定情形主要是设立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债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3.普通债权无优先受偿权,多个普通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主张债权,需按债权比例受偿。

为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在交易中合理设立担保物权;遇到法定优先受偿情形,及时主张权利。

2025-12-27 04:4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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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并非一概而论,需根据不同情况判断。在法定情形下,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获得赔偿,船舶、航空器等也存在类似法定优先权。
(2)约定情形主要是通过设立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债权人可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3)普通债权不具备优先受偿权。若多个普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主张债权,将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受偿。

提醒:
债权人要明确自身债权性质,若想获得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合法设立担保物权等方式。不同债权情况对应不同法律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7 03:5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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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获得优先受偿权,可在交易中约定设立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明确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自己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对于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承包人要明确自己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符合条件时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12-27 02:51:31 回复

在先采取财产保全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明确了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仅有两种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它不同于财产担保,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可以排斥其他债权。二、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赋予财产保全具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或毁损财产,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并不是将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将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因此,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诉中及判决后执行前对债务人财产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来,以保障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特定权益的优先受偿顺序外,债权的平等性必须予以尊重。

在先采取财产保全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明确了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仅有两种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它不同于财产担保,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可以排斥其他债权。二、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赋予财产保全具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或毁损财产,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并不是将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将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因此,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诉中及判决后执行前对债务人财产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来,以保障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特定权益的优先受偿顺序外,债权的平等性必须予以尊重。

在先采取财产保全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明确了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仅有两种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它不同于财产担保,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可以排斥其他债权。二、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赋予财产保全具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或毁损财产,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并不是将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将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因此,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诉中及判决后执行前对债务人财产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来,以保障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特定权益的优先受偿顺序外,债权的平等性必须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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