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司法实践解释,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交付房产的行为,明确设定了相应的
赔偿约定义务。在此基础上,若开发商并非由于不可控因素或其他法定
免责事由而造成
逾期交房,则其需承担与购买者之间
商品房预售贸易前应签署的预售合同中的
违约责任。对于商品房开发商来说,其必须遵循相关
合同条款,按照约定的交付日期将已预售的房屋交付给
购房者。若开发商延迟履行该义务且未获得法定豁免,便应该向相对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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