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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如何打赢官司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81人
律师解析:
针对借名购房所引发纠纷诉讼的胜败,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充分且有力的证据,来明确证实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所取得的房产,实则为借助他人名义购得的房产。如若双方签订的所谓“借名买房”合同被依法判定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导致最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被替代者,那么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借贷者仅能获得相应的债务请求权。然而,当涉及到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纠纷时,法律将会优先保护已在房屋产权证上进行登记的物权所有人的权益。在此前提下,为了能够成功地赢得借名买房的法律诉讼,当事人需特别关注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各项证据,以及在处理法律关系中谨慎决策。相关的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该条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权利人拥有该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凭证。同时还强调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有关事项必须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完全一致;如果出现不符之处,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实存在错误,否则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此外,第二百二十条也明确表示,当权利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群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录的事项存在错误时,可向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倘若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记载的权利人自愿书面同意更正或根据可靠证据证明登记存在错误,登记机构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更正。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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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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