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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房屋质量问题费用谁付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57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鉴定所需成本应由提出证明责任的一方便承担的确立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鉴定、勘查、翻译以及估算等相关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均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然而,法院有权依据谁主张、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来判定由当事人直接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这些费用。当原告提出诉讼时,应当依照要求缴纳相应的案件审理费用;同步的,若包括申请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理算员在内的若干人员需要在特定日期在法院出庭协助,那么可能会产生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用及误工补贴等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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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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