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承担房屋质量问题保修责任

安徽 - 宣城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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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法务团

地区:安徽 - 宣城

承担房屋质量问题保修责任的是房地产商,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2021-07-27 16:2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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