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下班过程中遭受的伤害能否被视为
工伤,需要依照特定的情况而定论。
根据我国现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明确指出,
劳动者在下述各种情形下因次要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长途客轮渡、火车出行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可依法被着重认定为工伤。
然而,若欲将此类伤害划归工伤范畴,则需符合如下三方面的条件:
首先,必须处于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中的“
上下班途中”;
其次,造成伤害的原因为“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长途客轮渡、火车事故”所直接导致;
再者,来自该类事故的责任亦须为“非
当事人”承担主要部分。若在此前提下,发生于上下班途中的自身摔倒事件,且并非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长途客轮渡、火车事故直接诱发,或当事人对此事负有重大责任,通常而言不应被视为
工伤范围。不过,若系由于路面状况恶劣等等非当事人
主要责任因素所引起的摔跤事故,则应依法予以
工伤认定。此时此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开具的相关法定文件便被视为确立责任归属的关键
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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