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实习生必须主动依法缴纳各项
税费。
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由于他们并未获得
工资、薪酬等经济来源,因此,参与勤工俭学所产生的收入则应被划归为
个人所得税规定中的"劳务报酬"
类别范围内。
在实践中,针对劳务报酬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之相关规定,对每次劳务报酬的收入金额在4,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扣除非纳税所得之外的800元;若劳务报酬的总收入超出该限制范围,高于4,000元,那么除了正常扣除的800元外,还需额外扣除20%的费用,剩余的部分将作为最终
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20%的比例征收相应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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