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日薪制
临时工在工作中遭遇
人身损害是否构成所谓的“
工伤”,这需要根据多个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将临时工与正式员工在工伤问题上进行显着区分,无论
劳动者是以何种形式进行劳动,只要实际付出劳动力即构成雇佣
劳动关系。
这种劳动关系涵盖了签署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的劳动关系及无明确书面约定但事实上存在的
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因此,一旦
司法机关已经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接下来便需要对
工伤等级进行评估确认,并依据中国的《
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相关的
经济补偿。
其次,需要关注伤害事件是否直接源于工作过程。
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构成法定工伤的范畴仅限于以下七种情形,且这些情形均与特定类型的工作活动息息相关: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职务而遭受的事故伤害;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于工作职责相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作业过程中所受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职业属性而遭受到的
暴力或意外惊吓;
(四)因患
职业病所造成的身体损伤;
(五)因公务派遣外出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失踪;
(六)在
上下班的路途中,遭受不可预测的非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水运客运、高速铁路等列车事故的伤害;
(七)此外,如果法律、行政
法规有其他更为严格的规定,也应被视为
工伤的认定准则之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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