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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七年社保怎么办

时间:2024.09.08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890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员工之日起满一周年后仍未能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者,应被视作已与员工间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协议
其次,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义务,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具有强制性的,因此劳动者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追诉,要求后者为其补缴所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
再次,若因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时,那么作为劳动者便可以根据上述法条,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在此情况下,假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为七年,则有权恳请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其工资总额的七个月以内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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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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