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先送往医院治疗;
2、进行
工伤认定;
3、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
(1)
企业单位不同意
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
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
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
(2)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4、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依据鉴定等级依法获得
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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