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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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建议,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阶段,享有对被执行主体所应承担的部分收入实行扣押和提存的权利,然而必须为其及相关家庭成员保留基本生活所需支出这一项费用。丧葬费用常常被认定为此类支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做出特殊的裁决判定丧葬费用并非基本生活所需,否则在常规情况下丧葬费并不会遭到冻结。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诉讼当事人有义务及时履行已经生效的各类民商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协议等,同时还包括了其他应由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律文件。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这两项费用,它们作为债务人的个人财产,若已被法院判定或裁决为债权人所有,那么在债务人离世之后,这些费用便可被视为遗产的一部分,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当一位死者离世之后,通常情况下,他/她的丧葬支出会从遗留财产中得到解决。然而,若逝者的遗产权额并不足以负担此项丧葬开销时,这笔额外的资金则往往由亲属们自行承担,或者由生前购买的保险合约来负责处理。此时,作为遗产权继承人,您将被要求在您所继承的遗产额度之内,妥善地履行对死者债务的偿还责任。关于这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明确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不能执行的。死亡丧葬费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丧葬费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死亡丧葬费。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丧葬费保险公司会理赔,在法定应当赔偿的范围之内。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