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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

时间:2024.09.0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806人
律师解析:
“工作场所”是指与劳动者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劳动者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有些特殊岗位的工作场所是不固定的,比如驾驶员的工作场所就是不固定的,因此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因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劳动者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驾驶员在接到出车任务后下楼到驾驶室的过程中受伤,其受伤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因此其下楼的行为就不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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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稚心律师

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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