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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假报酬的发放标准究竟是什么

时间:2025.12.26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928人
律师解析:
1.未休假报酬通常指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因工作需要,经职工同意可不安排年休假
2.单位要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按其日工资300%支付报酬,这包含正常工作工资。
3.未休年假报酬的日工资,用月工资除以21.75天折算。
月工资是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数算。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单位工作。该单位因工作需要,未安排小朱休年休假,小朱也表示同意。之后小朱发现单位支付给自己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与自己计算的不一致。小朱认为应按照自己月工资除以21.75天折算日工资,再按日工资的300%支付报酬;而单位则认为计算方式有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经职工同意可不安排,且要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
2、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是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月工资是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所以小朱的计算方式符合规定,单位应按正确方式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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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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