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死者与施工单位有
劳动关系,在工作时因工作摔落死亡,属
工伤。
施工单位担责,若已缴
工伤保险,大部分
赔偿由保险基金出;
未缴则全由单位承担。
2.若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作为雇主通常要赔偿。
若施工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格的包工头,施工单位需连带赔偿。
3.若因
第三人侵权致摔落死亡,第三人要承担责任,赔偿死者
家属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工地工作时从楼上摔下死亡。小朱家属认为,小朱是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施工单位称小朱是受雇于包工头小胡,应由包工头负责。双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摔落死亡,那么属于工伤,施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施工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大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则全部由单位承担。
2、若小朱是受雇于包工头小胡,包工头作为雇主通常要承担
赔偿责任。若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有
证据证明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小朱摔落死亡,第三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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