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致七级至
十级伤残,
工伤保险基金按等级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13个
月工资,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2.劳动、
聘用合同到期或职工主动解约,工伤保险基金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单位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地方定。
3.工伤职工享
工伤医疗待遇,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从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不变,单位按月发放。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经鉴定为
八级伤残。治疗期间,小朱要求公司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认为应先由小朱自行垫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后,小朱提出
解除合同,公司对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存在拖延情况,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公司推诿让小朱自行垫付费用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朱八级伤残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获得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拖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在停工留薪期内,小朱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公司应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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