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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结束,应怎样解除合同

时间:2026.10.3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372人
律师解析:
试用期结束后解除合同,不同主体和情形对应不同的解除方式: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若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合同。不过要提供明确合理的录用条件和劳动者不符合的证据,且需在试用期内决定并通知劳动者。若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单位可直接解除。若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非过错原因解除,单位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解除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即可解除。
实践中,解除合同要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要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者,出具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要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若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回顾:

小朱应聘到某公司工作,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以小朱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欲解除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公司并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且自己工作表现良好,不认可公司的解除决定。同时,小朱也考虑若公司执意解除,自己也想主动解除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的方式、条件及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用人单位角度,若公司以小朱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需提供明确合理的录用条件以及小朱不符合的证据,且要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小朱。若小朱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过错情形,公司可直接解除。若非因小朱过错,因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2、从劳动者角度,小朱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试用期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制作解除通知书送达小朱,出具解除证明,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小朱应办理工作交接。若公司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小朱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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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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