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职工带薪
年休假条例》,有几种情况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第一种情况是,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
年休假天数。像学校教职工,寒暑假天数比年休假多很多,就不能再享受年休假。
第二种情况是,职工请
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规定不
扣工资。要是职工请长时间事假,单位还正常发
工资,当年就不能享受年休假了。
第三种情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就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第四种情况,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第五种情况,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再享受年休假。
如果职工已经享受了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下一年度就不能再享受年休假。
建议职工了解这些规定,合理安排休假和请假。单位也应按照规定执行,保障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
企业职工,累计工作满12年。他在当年年初正常享受了年休假。但随后小朱因身体原因请病假,累计达到了4个月。年末,公司告知小朱下一年度他将不能再享受年休假,小朱对此表示不解,认为自己年初已经正常享受了当年年休假,不应影响下一年度。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小朱累计工作12年,病假累计达4个月,若他年初未享受年休假,当年是不能享受的。
2、由于小朱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而年度内又出现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这一情形,按照规定,他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所以公司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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