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承担主体,依据不同情形而定。
职工被认定为
工伤时,初次劳动能力
鉴定费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旨在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鉴定费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合理支出。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未履行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申请再次鉴定时,若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若不一致,已缴纳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总体来说,缴纳了工伤保险,初次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出;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出。再次鉴定费用承担主体,要根据结论是否一致来确定。职工遇到劳动能力鉴定费承担问题时,可先确认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再依据上述规则确定费用承担方,若有争议可咨询劳动保障部门。
案情回顾:小何是某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为部分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小何就在其中。经认定小何属于工伤,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后,公司认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应由小何自己承担。小何不认可,认为应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出。且小何对初次鉴定结果存疑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一致,公司表示再次鉴定费不应自己承担。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为工伤保险目的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职工权益,鉴定费属工伤保险待遇合理支出范围,所以小何的初次鉴定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一致,再次鉴定费用应由申请方即小何承担,而不应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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