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认定
工伤,通常得先
确认劳动关系。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申请工伤认定时,要提交能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含
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劳动关系是
工伤认定的基础。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在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之上。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作中受的伤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有些特殊情况,就算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例如,有资质的
承包单位把工程或
经营权发包给没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的劳动者,在做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由有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总结来说,一般情况下,确认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不过在特殊情形中,可以突破劳动关系的限制进行工伤认定。要是遇到工伤认定问题,要及时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或符合特殊情形的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受小胡雇佣,在某工程中工作时受伤。小许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小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该工程是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静承包后发包给小胡的。小许与小静之间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小静认为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基础。本案中小许与小静无传统劳动关系,按常规小静似无工伤保险责任。
2、但在特殊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小静)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小胡),小胡招用的劳动者(小许)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所以小静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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