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工伤事件里,要是工伤是第三人造成的,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是能向第三人追偿的。
职工因为第三人原因受了伤,并且被认定为工伤后,先从第三人那里拿到了
民事赔偿。之后,职工又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
工伤保险待遇,这时经办机构是要支付的。而经办机构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就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单位来说,如果单位按规定给职工交了工伤保险,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相关费用,这种情况下单位一般不能追偿。但要是单位没按规定交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后,单位就得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来支付费用。单位付了钱后,就有权向造成职工伤害的第三人追偿。毕竟第三人的
侵权行为才是职工受伤的直接原因,单位只是替第三人
赔偿,所以单位付了钱后,就能找实际
侵权的第三人追回来。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员工。一次上班途中,小胡驾车将小朱撞伤,经认定小朱此次受伤为工伤。小朱从侵权人小胡处获得了民事赔偿后,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机构予以支付。而小朱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了小朱相关费用。单位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这笔费用,遂与小胡就追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害被认定工伤,从第三人处获民事赔偿后,可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机构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该单位未依法为小朱缴纳工伤保险,需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第三人小胡的侵权行为是造成小朱损害的直接原因,单位承担的是替代
赔偿责任,所以单位在支付费用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小胡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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