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交通费:按
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实际花费算,要以正式票据为准,且票据要和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对应。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定。误工时间由
医疗机构证明确定,致残的算到定残前一天。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地同行业职工平均
工资算。
案情回顾:小丽在一次
意外事故中受伤,她要求责任方
赔偿交通费和误工费。她提供了一些票据主张交通费,但部分票据无法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对应。在误工费方面,小丽有固定工作,但她只拿出了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却没有工资流水等
证据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这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交通费,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且应以正式票据为凭,票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小丽部分票据不符合要求,这部分交通费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2、对于误工费,小丽有固定收入,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她虽有单位误工证明,但缺乏工资流水等证明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据,如果不能补充证据,其误工费的主张可能无法按照其诉求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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