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试用期辞退员工,不同理由对应不同
处理方式。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按《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无需培训员工就能
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得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在招聘或员工
入职时就明确告诉人家;二是要有
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像考核结果、工作表现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要是用人单位想用“不能胜任工作”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得先给员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得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
试用期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比较复杂,要遵循严格程序,还要有足够证据。
简单来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试用期员工,不用培训;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就得先培训或调岗。用人单位在操作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区别,避免
违法风险。
案情回顾:小许入职某公司尚在试用期,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小许认为公司未对他进行培训就辞退不合理,双方产生争议。小许觉得公司应该先培训,若自己仍不能胜任再辞退;而公司则称有明确录用条件,且小许不符合,无需培训。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若有明确录用条件,且在招聘或入职时已明确告知小许,同时有证据证明小许不符合录用条件,如考核结果、工作表现记录等,那么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小许无需培训,
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若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与小许的
劳动合同,则需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小许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小许一个月工资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试用期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循严格程序和举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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