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劳动者放弃
工伤待遇的承诺通常无效。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
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不能通过约定免除单位法定责任。
2.提供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安全是单位基本责任,职工受
工伤享受待遇是法定权利,不应放弃。
允许随意放弃会违背制度初衷。
3.若劳动者获合理补偿、充分知情,自愿放弃部分待遇且双方
协商一致,承诺可能有效。
案情回顾:小朱受雇于某公司,工作期间不幸受伤。公司与小朱协商,希望小朱签署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并给予一定补偿。小朱起初担心后续生活保障未同意,后公司提高
补偿金额,小朱在公司劝说下签署了承诺。但事后小朱反悔,认为公司应按工伤保险给予待遇,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用人单位不能通过与劳动者约定免除法定责任,职工因工作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法定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无效。
2、不过若劳动者是在已获合理补偿且充分知情情况下自愿放弃部分工伤待遇,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该承诺有可能被认定有效。本案需审查小朱签署承诺时是否满足这些条件,若满足公司主张可能成立,若不满足小朱有权要求按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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