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职工治疗
工伤,一般要在与
社保经办机构签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
紧急时,可先去就近医院急救。
2.签服务协议的医院有相应资质,能按
工伤保险政策规范治疗,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因治疗需要去统筹地区外就医,要经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
未经同意去非协议或统筹地区外医院,可能影响费用报销。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职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情况紧急下,他被送往就近的非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病情稳定后,小朱继续在该医院治疗。之后小朱申请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时,社保经办机构以该医院并非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为由,拒绝报销部分费用。小朱认为自己情况紧急才选择该医院,应给予报销,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但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小朱情况紧急送往就近医院急救是合理的。
2、不过,在病情稳定后,小朱未转至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也未经同意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持续治疗,可能不符合工伤保险费用报销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拒绝报销部分费用有一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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