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认定前,
医疗费通常由用人单位垫付,若单位不垫付,职工可自行支付。
2.工伤认定后,已参保且符合相关标准的费用,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基金可先行支付,之后单位偿还。
若单位不偿还,
社保机构可依法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垫付小朱的医疗费,小朱只好自行支付。之后小朱被认定为
工伤,小朱所在公司已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但公司认为小朱自行支付的费用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应由小朱自己承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有垫付职工医疗费的义务,小朱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垫付,违反了该义务。
2、工伤认定后,小朱所在公司已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公司主张费用由小朱自己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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