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存在挂靠关系,挂靠人聘用人员因
工伤亡,被挂靠单位要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就是担责方。
2.被挂靠单位担责后可追偿。
它并非实际用人单位,只是按法律规定担责,为保障自身权益,担责后能向实际
责任主体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以挂靠形式借助小胡所在单位对外经营。期间,小朱聘用的小丽在工作中因工伤亡。小朱认为自己应承担部分责任,而小胡所在单位觉得不应由他们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就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最终,经认定,由小胡所在单位承担小丽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所以小胡所在单位需承担小丽的工伤保险责任。
2、从实质来看,小胡所在单位并非真正的用人单位,只是基于法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小胡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小朱进行追偿,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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