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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所签合同,最终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6.03.0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193人
律师解析:
1.员工依授权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属职务行为,公司是合同主体,责任一般由公司担。
如按公司指示签采购合同,公司要履约付款。
2.员工超授权签合同,公司有追认权。
公司追认,责任仍归公司;不追认,员工自行担责,造成损失要赔偿
3.员工以自己名义签合同,作为当事人,需自行承担合同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托与供应商小丽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明确是代表公司签订,且在授权范围内。之后,小胡未获公司明确授权,以公司名义与小静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公司知晓后,对小胡签订的合同未予追认。同时,小李以自己名义和小胡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后来,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和合作合同均出现履行问题,责任承担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受公司委托且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订采购合同,这属于职务行为,公司是合同主体,合同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2、小胡超越授权范围签订销售合同,公司未追认,小胡可能需自行承担责任,若对小静造成损失,要进行赔偿。
3、小李以自己名义签订合作合同,小李作为合同当事人,需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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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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