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房屋仅登记在
卖房方名下,买方不知情且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完成
过户,符合
善意取得条件,买卖有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但可要求
赔偿。
2.若
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买方明知为夫妻共有,一方擅自卖房属无权处分。
买卖合同有效,但未经另一方追认无法过户,买方只能追究
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婚后二人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小朱名下。小朱未告知小丽,便将房屋卖给小胡。小胡不知该房为夫妻共有,以市场合理价格受让,且双方完成过户登记。小丽发现后,要求追回房屋,与小胡和小朱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此案例因属房屋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小朱)名下,买方(小胡)为善意,不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所以小朱与小胡的房屋买卖有效。
2、小丽作为夫妻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不过她可要求擅自卖房的小朱赔偿相应损失。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小胡明知为夫妻共有,小朱擅自卖房未经小丽同意,就属无权处分,虽买卖合同有效,但未经小丽追认无法完成过户,小胡只能追究小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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