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人员不同于普通员工,不宜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双倍工资规定。
公司高管对公司规定和法律规定都比普通劳动者清楚,因此其不签订劳动合同通常有“明知不符合规定,却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嫌疑,即是有可能是因为高管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签订。
2、高管人员负有企业管理职责,对于企业的不规范经营负有相应责任。
公司高管人员深知公司管理制度,掌握企业资源配置,其薪资、职责等大多有会议文件固化,他们本身就是企业、公司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与所在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既是取得管理职权的前提,也是其履行管理职责的基础,应为二倍工资的适用例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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