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要登记吗具体回答如下: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十四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第l款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