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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与铁路交通有关

征地拆迁补偿与铁路交通有关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29 03:58:38 已帮助39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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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

(一)关于房屋合法性认定。


1、房屋合法性应严格按照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第17条规定进行认定。


2、无法准确界定房屋建设年限的,按以下原则认定:


(1)以1987年农房清查资料作为参考依据;


(2)调取国土部门房屋建设航拍资料作为证明;


(3)由被拆迁人提供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村证明,市征拆办经核实后,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无投诉举报的;


(4)上述方法均不能证明的,按《长沙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第二条第三项“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市征拆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5平方米的据实补偿”规定执行。


3、对超面积建房进行了收费或罚款处理,但未补办有关手续的,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


4、原不在规划区范围内、现已纳入规划区范围内的拆迁户合法建设面积(必须是一次性成型的房屋),按原国土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确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5、预征地公告发布前在建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在征地方下达停工通知时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超过一层不足二层的按二层,以此类推认定建筑面积,除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不补、搬迁费补一次以外,其它按政策执行。下达停工通知


后继续施工的部分不予补偿。


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购买者确系他处无房,并在发布征地公告之前办理了转户手续的依法予以补偿,其它情形不予补偿。


(二)关于批多建少房屋的拆迁补偿


对一次成型且与主屋同时建成的生活用房,原则同意用该生活用房补充剩余面积,并按其结构补偿;不是一次成型的房屋不能作为补充用房。


(三)关于一户多栋有证房屋的拆迁补偿。


1、以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多栋房屋且多栋房屋均在红线内需要拆迁的,认定其一栋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其他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2、一户多栋有证房屋只有一栋房屋在红线内需要拆迁、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红线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时除过渡费不补、房屋搬迁补助费只补一次以外,其他按政策补偿,将红线外的房屋确认一栋视同于重建房屋,不参与安置,且被拆迁人出具承诺书,同意在下次拆迁时对该房屋只补房屋过渡费、搬迁补助费一次,其他费用一律不补,参与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其所有房屋必须全部拆除,选择其中一栋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的标准结合本《补充规定》补偿,另外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如未全部拆除的,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3、在集镇购集体土地所建房屋,在房屋拆迁补偿时,按房


屋重置价、装饰装修、搬家补助费、按期拆迁奖补偿,不支付过


渡费和购房补助费。


(四)关于房屋基础及土方、护坡等的补偿。


已在房屋补偿费中包干的,不再进行补偿;但一层以下确因受地形地貌影响的架空层部分,除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加价因素外,另按以下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一是层高在2.2米以上,四周有墙体、门窗可作房屋使用的,只按砖混一类房屋补偿标准(460元/㎡)的60%予以补助,不补偿其他费用;二是只有构造柱,无墙、无门窗的,只按砖混一类房屋补偿标准(460元/m2)的40%予以补助,不补偿其他费用。层高1.2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上述标准的50%补偿,层高1.2米以下的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增减因素第三项予以补偿。


(五)关于生产用房的拆迁补偿。


生产用房超过100 ㎡按每户100㎡包干补偿,不足100㎡按实补偿;高度不足2.2 m、四面无墙体、填心门窗的按标准的50%补偿。


(六)关于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


利用住宅房屋作商业门面或改作厂房使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拆迁未满租赁期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征


地公告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变更或解除租赁关系。


(七)关于只拆户外设施的拆迁补偿。


合法房屋不拆迁,但需拆除合法房屋的室外必备生活设施


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二是无法恢复的按栋户结合原则,最高补偿不超过1.5万元。需与户主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地单位及相关个人应出具承诺书,该补偿费用在该户房屋下次拆迁时,在室外设施总费用中扣除,不予重复补偿。


(八)关于非农户房屋的拆迁补偿。


1、有合法建筑转户的非农业人口拆迁户,严格按政策拆迁,如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享受了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本次不予补助购房补助费和过渡费,搬迁费只补一次。未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户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按政策规定补偿。


2、非农户继承合法房屋的,原产权人或继承人家庭中任何一人享受了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享受了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本次拆迁只补偿房屋补偿费、室内装饰、室外设施、搬家费一次、按期拆迁奖金,其他费用一律不予补助。原产权人和继承人家庭中任何人均未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3、迁回原籍的非农户,户口已转为农业户的,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按农业户拆迁标准执行:①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实;②户口迁入前必须有迁入方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的户主签字同


意;③必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享受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集体财产权益的合同。


4、一户家庭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户口的混合户拆迁补偿按以下原则执行:


(1)混合户中的非农业人口必须是户籍落户在本村(社区)、常住当地的非农人口。


(2)非农户口中都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其合法建筑面积按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分摊,补偿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


(3)非农户口中任何一人享受了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取消该户中所有非农人口的分摊合法建筑面积购房补助费,其他按政策执行。


(九)关于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的拆迁补偿。


根据浏政发〔2008〕12号文件要求,结合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的实际情况,水泥混凝土搅拌站拆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补偿、补助:


1、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建设用地补助费用和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室内、室外生产设施不能搬迁的,按照红线用地面积50元/㎡包干补偿,搅拌站内的水泥坪和混凝土道路、沥青道路以及其他设施不再计算补偿;可以搬迁的设备和设施按照规定的


标准包干补偿。


2、没有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水泥混凝土搅拌站内的所有设备和设施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补助;水泥道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3、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包干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重置价格的80%;实行包干补偿后,其装饰装修及设施和购房补助费、过渡费、搬迁费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补助(水泥混凝土搅拌站补偿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


(十)关于烤烟房的拆迁补偿。


按其规格大小确定规格分为小、中、大三种,分别按2000元/栋、3000元/栋、4000元/栋予以包干补偿〔其中:3.33m×3.33m以下为小栋(不含3.33m×3.33m),3.33m×3.33m至4m×4m为中栋(不含4m×4m),4m×4m以上为大栋〕。


(十一)关于规模养殖场的拆迁补偿。


规模养殖户养殖场面积在100㎡以上(含100㎡)的补偿按该养殖场建筑面积120元/㎡进行补偿,100㎡以内的按生产用房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二)关于坟墓的迁移补偿。


新葬坟墓(3年以内)或超过3年时间但迁移时棺木确实未腐烂的,另给予每棺1000元的补偿。有多具尸体的合葬坟墓迁


移时,每增加一具另补100元。


(十三)关于电杆、拉线影响耕作的补助。


电力、通信、广电等线路中的电杆、拉线不征地需占用土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的影响,作一次性补助,其补助标准为:水田200元/孔,旱地150元/孔,其他土地100元/孔。


(十四)关于“半边户”和独生子女的拆迁补偿安置优惠待遇。


1、依照本《补充规定》按人口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凭独生子女证增加不超过45㎡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属于货币安置的独生子女家庭户凭独生子女证享受一个人口的保障住房安置面积的奖励。


3、“半边户”家庭中其城镇居民一方经确认其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同意以户为单位,增加1人购房指标。


4、一户家庭中既属“半边户”又有独生子女证的只享受1个优惠指标。


5、拆迁安置后拆迁户家庭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收回其优惠款项。


(十五)砖木、土木类房屋补偿增减因素参照砖混类增减因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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