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群体产房的拆迁事宜,需向业主进行以下补偿事项: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的实物补偿,其次针对因房屋征收而引起的搬迁费用及临时性的住宿安排也会有适当的补贴,最后对于因为征收房屋所带来的停业损失同样包含在内。
此外,城市或县级地方政府也应设置相应的补充措施与激励机制,为被征收方提供恰当的补助和奖金。
房屋拆迁安置费具体的计算方式包括:
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
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搬迁费用以及临时性住房安排所需的开支;
以及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损失。
房屋的实际价值则将在符合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准则》进行评估后得出结果。
如果被拆迁方对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存在异议,他们有权依照现行法规相关条款,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政府也需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土地的补偿费用及人员安置补助金,至于征收其他性质土地的补偿标准,各省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政府可参考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来设定。
如果被征收单位的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达到一亩以上时,被征地单位征用以耕地作为基础种植的安置补助费将按比该征地前三年同面积的平均每年产出值高出三倍计算;
对于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一亩的被征地单位来说,如果要以耕地作为基础种植,那么安置补助费就从该年产量的四倍开始起算,如果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那么安置补助费就要相应上调该年产量的一倍,但是总的上涨幅度不会超出该年产量的十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