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亦称为房屋重置费用),旨在弥补被征用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构造以及其折旧程度为依据划分档次并按每平米的单价进行核算;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因被拆迁房屋住户过渡时期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暂居地而引发的不便,以备不时之需,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家庭人口数量每个月提供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用以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特定权益例如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再索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需由当地政府依循本地实际情况和各项法律政策加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