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劳动纠纷专题 > 工资福利专题 > 天津市妇女流产假期

天津市妇女流产假期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一)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日,手术后7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日;(三)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最新修订:2024-02-2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