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一)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日,手术后7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日;(三)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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