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已经实际取得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2,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和
继承,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其取得的补偿费自然计入个人财产由其
继承人人继承,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权利应作为个人
遗产继承,因而应在分配时应保留其权利份额并由其继承人继承。3、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人员,实现了分配权利,当时就开始享有分配权利,死者本人不再有相关权利份额保留,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也不发生份额保留的问题。理由是:1、在土地征用前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有关权利已经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在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有,事后的补偿费实际分配仅是权利的实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