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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因工作性质迁入城镇,还可以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吗?

ask****278 江苏-徐州 宅基地咨询 2024.02.12 22:18:57 454人阅读

户口因工作性质迁入城镇,还可以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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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徐州 咨询解答:7983条

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收回,地上财产可以继承

2024-02-13 07:45:5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房屋都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而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死亡者的遗产,作为城镇居民的子女是可以继承的,而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如果城镇居民愿意出卖继承的房屋,可以卖给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1、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另外,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的,应当认定无效。 3、《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关于城镇住宅土地买卖性质纠纷,房其实屋交易依法应进行登记,原、被告未履行产权过户登记程序,双方的买卖行为存在重大暇疵,原、被告均有责任。该售让房屋现位于市区中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房屋土地虽为农村集体用地,但其性质依法已经发生改变,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属亦应依法登记改变。故原告上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中虽存在重大暇疵,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吴锦萍

按国家规定,早期,我国户口性质只有两种: 一、农业户口; 二、非农户口。 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 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 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这些带户口的,可以说都是户口性质,只是大分类性质和小分类性质的区别。 户口性质或户籍性质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 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省市已取消了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者的区别有: “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现在是没有了,或者说是区别几乎没有了。 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 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 农村的有土地,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 总之,农户与非农户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商品粮的因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区别不是很大,也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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