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参保人员,可以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
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
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中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
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如果你原来有工作,且缴过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可以据此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申请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