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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诉讼管辖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报酬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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