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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撤销程序

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纠纷工伤认定决定书系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依职权对所受伤害职工做出的,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经做出,通过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就具有行政行为所包括的效力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遵守、执行。 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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