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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用工的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择业权,法律也规定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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