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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即使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某服装厂也应当对其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或将你调整到能胜任的其他工作岗位,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某服装厂未对你进行业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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