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保留以上规定的同时,增加了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仲裁员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3)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对于一些劳动争议,劳动者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在这些劳动争议当中,有一些还是一裁终局的,即仲裁的结果就是最终的结果,不需要在进行劳动诉讼。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一定要找对管辖部门,否则该劳动纠纷可能不被受理,也就无从谈起仲裁维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