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启动失踪案件的司法侦查程序,则须满足如下特定要求:
1.所涉失踪现场具有显著的遭袭痕迹;
2.有证言表明失踪人士已经遭遇不测;
3.失踪者与机动车辆同时消失或者随身携带有巨额财产;
4.年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时长已超过48小时;
5.失踪者在失踪之前与他人存在严重的矛盾冲突;
6.失踪原因无法明确,且失踪时间已超过三个月;
7.其他可能涉嫌遭受侵害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