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被作为唯一住房财产的物业并并非绝对无法实行强制执行。
虽然唯一住房常被视为生活所需之必需品,然而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被执行人的唯一物业仍然能够进行强制执行。
例如,被执行人可能持有大量房地产或拥有多套物业,然而当执行依据生效后,为规避债务而将其名下的房地产进行转让或转移,最终导致仅剩一套物业。
然而,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执行房地产尤其是强制腾空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