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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伤残鉴定标准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伤残赔偿标准。八级伤残部分损伤如下: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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