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
试用期考核期间,如因员工无法承受其所担任之职务的职责且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已提供了充足的
证据来证实这一点,并且在对该员工实施必要的内部培训或者安排其他适合其能力的工作岗位之后,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的工作效果,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而不必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具体金额将根据该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来确定。
如果该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员工无法胜任其工作,或者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该员工支付
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该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如果该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