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
买房屋后交付首付但
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是否能够选择
退房则需依据双方协商过程中所达成的共识进行判断。若决定退房,那么相关主体必定会面临承担
违约责任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需进行退房操作,必须首先由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且依照合同约定,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通常在贷款尚未成功审批通过的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问题源头究竟是出在何方,例如是否由于个人信用记录存在瑕疵从而导致贷款申请无法得到顺利审批。在此种情况下,开发企业有权收取适当比例的首付款作为违约金,同时将剩余金额部分退还给
购房者;然而,若贷款失败的原因系源于银行或房地产开放商方面,那么购房者便可申请全额退还已支付款项,具体细节仍需参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加以确定。根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买方若采取
担保贷款支付方式购屋,且由于合同一方原因未与告知方签订《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以致合同正常履行受到阻碍,则对方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并提出
赔偿损失之诉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
定金返还买受人。